一、宗 旨:
鼓勵工藝創作,促進全民參與工藝活動,展現傳統工藝技藝及鼓勵創新,讓工藝之美融入生活,進而提昇生活文化,促進工藝文化產業發展。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
三、主辦單位: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
四、贊助單位:財團法人新光三越文教基金會
五、參賽分組:
(一) 傳統工藝組:揉合我國文化、工藝精神及傳統技術,發揮創作美學。
(二) 創新設計組:創新的工藝設計,表現工藝可用、可觀賞的多元性。
六、競賽主題:
(一) 傳統工藝組:不設定競賽主題。
(二) 創新設計組:每兩年訂定不同競賽主題
2008年及2009年題目訂為「辦公空間藝術化」。
辦公空間中現存的辦公家具與文具用品等,大多強調空間的利用性與實用性,顯得制式、呆板而又缺乏活潑的用色與原創性。有鑑於此,希望以辦公室的美化為出發,藉由創作者之靈感與技藝,突破刻板印象,賦予辦公環境新的線條、意象與觀感。除可稍減現代人繁重的工作壓力,也希望由辦公空間作為引領工藝生活化之起始「點」,再由其它生活空間的工藝應用而延伸為「線」,使民眾對工藝的使用產生深刻印象,最後擴展為全「面」性的生活工藝,讓工藝落實、應用於生活中,達到工藝生活化、生活工藝化之目的。
2010年及2011年題目訂為「接待空間藝術化」。
接待空間為訪客短暫停留、賓主間噓寒問暖之地,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也由此處開展,因而接待空間的所傳達出的意涵,影響著訪客對於主人的品味與情感的第一印象。接待空間的陳設不僅可適時地傳達出溫暖的感覺,其他例如擺置足以代表室內整體意涵的工藝品,或者兼具實用性與美感的傘架、置物櫃等,都可透過工藝元素的融合,使得賓客登門入室、映入眼簾之處別有一番感受,更能增添生活上的雅趣。
七、評選基準:
(一) 傳統工藝組
1. 文化特色:蘊含我國民族文化,特有宗教習俗、生活傳統等事物之特色。
2. 巧工技藝:包括作工之難度與細緻精巧,表現出特殊、完美的技術。
3. 造型美感:包括造形、創意、紋飾、色彩、材質等美感表現。
(二) 創新設計組
1. 創新性:包括設計理念、造形、用途、材料與技術等的創新。
2. 功能性:包括使用目的的適當實用功能、耐用性與使用便利性等。
3. 美感性:包括造形、色彩上的美感、手工質感、並富含地方文化上的認同感等。
4. 市場性:包括量產的可能性、經濟性及符合消費者之需求等。
八、參加資格:
1.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、共同創作之團體。
2. 作品須為作者親自創作,且未獲得公開徵件之競賽獎勵者。
九、作品限制:
1. 作品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。
2. 未完成之半成品,不堪移動、搬運,及容易破碎、變質、變形,不耐久存者,不宜參加。作品如因製作不良而損壞,將無法進行審查,本所亦不負賠償責任。
3. 參賽作品之長、寬、高以不逾120*130*180公分為限,但編織品則不在此限;單件重量以不超過八十公斤為原則。家具可縮小比例製作,但應說明比例。精細作品建議加設墊座,並以壓克力罩裝妥固定。
4. 參賽作品請以堅固包裝箱或木箱承裝,並加入填充物防護,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,如無完整包裝箱,不予收件。
5. 參賽作品如非一人設計、製作,需註名所有參與人員姓名;作品中如有配件是購買而得、非作者親自製作,亦須詳加註名。
十、獎勵項目:
獎項 | 名額 | 獎金(新台幣) | 備註 |
一等獎 | 2 | 50萬元、獎座乙座 | 兩組各1名 |
二等獎 | 2 | 40萬元、獎座乙座 | 兩組各1名 |
三等獎 | 2 | 30萬元、獎座乙座 | 兩組各1名 |
佳 作 | 20 | 5萬元、獎狀乙只 | 兩組各10名 |
特別獎項:
獎項 | 名額 | 獎金(新台幣) | 備註 |
新光三越特別獎 | 1 | 50萬元、獎座乙座 | 傳統組1名 |
n 特別獎獎項名稱以獎金提供單位為名,得獎作品並由提供單位永久典藏。
n 三等獎(含)以上作品,將由提供獎金單位永久收藏。
n 獎金依法需預扣15%所得稅,典藏作品之稅金另依法預扣。
n 「佳作」(含)以上之各項得獎者,將舉行頒獎典禮、公開表揚。
n 以上獎勵得視參賽作品水準,由評審委員會酌予增減或從缺。
十一、報名手續:
(一)第一階段-書面報名:
1.報名期限:自公告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止,郵戳為憑。
2.以通訊方式報名:備妥報名表件後以掛號寄至:「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台北展示中心」,註明參加「台灣工藝競賽」。地址:100台北市南海路20號10樓。
3.報名應繳資料:
(1) 詳填設計者或公司行號資料表【附表1】及作品資料表【附表2】等相關資料、彩色相片或輸出圖片,請自取不同作品角度拍攝(非幻燈片,務必清晰,請專業攝影尤佳)。
(2) 每人或團體報名最多兩件,如分送兩組參加,仍合併計算;同一件作品,不得同時分送兩組參加。
(3) 一份報名表限填一件作品,不足可影印。
(4) 書面報名資料審查後概不退件,送件前請自行備分留存。
(二)第二階段—實物送件:
1.送件時間:2009年7月初(以通知送件公文所定日期為準)
2.初選通過,接獲主辦單位公文通知者,請將實物作品及複審送件資料表【附表3】、收據聯【附表4】於指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,並請自行將標示牌【附件5、6】黏貼於包裝上方,以利登記及運送。
3.收退件地點:
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 台北展示中心
100台北市南海路20號10樓
電話:(02)23563880 傳真:(02)23563882
4.退件方式:書面資料不予退件。實物原作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至送件地點取回,逾期未領回作品者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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