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恒春半島卡拉OK歌唱大賽


 


一、目的:為提倡全民正當休閒娛樂,促進恆春半島民眾互動友


誼機會,形塑恆春半島歌謠文化,活絡地方觀光,特舉辦恆春半


島六鄉鎮卡拉OK歌唱大賽。


二、依據:本所96年度施政計畫暨邀請六鄉鎮主辦人員籌備會決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議辦理。


三、指導單位:屏東縣政府


四、主辦單位:牡丹鄉公所


五、協辦單位:恒春鎮公所、車城、枋山、獅子、滿州等鄉公所


六、歌唱大賽日期:96年12月15日、16日(星期六、日)


七、初賽時間:96年12月15日(星期六)上午10時至下午17時


八、複賽時間:96年12月16日(星期日)下午14時至17時


九、決賽日期:96年12月16日(星期日)下午18時至21時


十、比賽地點:石門村集會所


十一、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96年12月11日額滿為止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兒童組:50名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社會組:100名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原住民歌謠組:50名


十二、報名表請至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索取或逕至屏東縣政府全


球資訊網/「鄉鎮特區」/「牡丹鄉」/「便民服務」/檔案下載項下


下載使用(網址:http://     www.pthg.gov.tw),填妥後以網路


報送方式傳送至(t122221180@yahoo.com.tw)。


十三、報名地點及方式:


(一)     將報名表填妥後寄回牡丹鄉公所(屏東縣牡丹鄉3鄰26號)或傳


真至08-8831530 8831400。


(二)     電報名者,需於96年12月11日前將報名補送至本所,逾期不


受理。報名電話:08-8831001#13~16  08-8831408 社會課陳江


異。


十四、參加資格:凡設籍於恆春半島(獅子、枋山、牡丹、滿


州、恒春、車城)之居民滿三個月以上者皆可報名。去年各組冠


軍者不得再參賽。


十五、凡報名參加者請於比賽當日三十分鐘前,完成報到程序,


未完成者視同放


棄。


十六、比賽方式:


1、初賽各組決選30名進入複賽,複賽各組決選15名進入決賽,


賽、決賽出場順序於比賽當日抽籤決定


2、初賽時,評審員可依演唱者情況,判定是否進入複賽,不須完


整演唱一首。


3、各組初賽、複賽自選一首歌曲演唱,


4、決賽:


(1).社會組指定曲(於社會組報名表背面)及自選曲各一首演唱。


(2).兒童組、原住民歌謠組自選一首演唱。


5、各組參賽人員於初賽、複賽、決賽自選曲不可演唱同一歌曲。


6、依據點將家電腦伴唱機歌曲為主,參賽者可看螢幕演唱。


十七、比賽組別:


1. 兒童組15歲以下(民國81年10月以後出生者)限定50名。


2. 社會組16歲以上(民國80年以前出生)限定100名。


3. 原住民歌謠組:年齡、身份不拘。


十八、評審標準:(1)音質50%(2)台風25%(3)服裝儀容25%


十九、獎勵方式:


兒童組:錄取 8 名


冠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5仟元正及獎盃乙座。


亞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仟元及獎盃。


季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2仟元及獎盃。


優勝 5 名各頒發獎金1仟元及獎盃等以資鼓勵。


社會組:錄取 10 名


冠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2萬元正及獎盃乙座。


亞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1萬2仟元及獎盃乙座。


季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8仟元及獎盃。


殿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6仟元及獎盃乙座。


優勝 6 名各頒發3仟元及獎盃乙座。


原住民歌謠組:錄取 8 名


冠軍 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1萬元正及獎盃乙座。


亞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 8 仟元及獎盃乙座。


季軍 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 6 仟元及獎盃。


優勝 5 名各頒發獎金新台幣3 仟元及獎盃乙座。


廿  、裁判:由本所聘請恆春半島以外音樂界人士擔任


廿一、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
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向陽歌唱音樂學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